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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2018-07-17 18:53

——公证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申办公证须知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在我馆领区(İSTANBUL、BALIKESİR、BURSA、ÇANAKKALE、EDİRNE、KIRKLARELİ、KOCAELİ、MANİSA、TEKİRDAĞ、YALOVA等十省)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 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中资企业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申请。其他机构申办公证,应当由其中国籍负责人申请。临时来土的中国公民申办公证,仅限在土耳其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居住在其他省份的申请人请联系中国驻土耳其使馆办理。

  二、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具体公证类型及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寄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诉讼委托书公证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指纹公证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照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或驻土耳其使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请申请人参考《关于启用“中国领事”APP公证预约预审功能的通知》中相关要求,在“中国领事”APP中提交“公证办理”业务申请,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公证业务。

三、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

四、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办证所需时间

  正常件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领事证件业务(护照旅行证件、公证认证等)咨询邮箱:istanbul@csm.mfa.gov.cn,咨询电话:0090-212 299 2855(目前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10:00-12:00,14:30-16:30 )。

附件:
  • 公证申请表.pdf

  •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pdf

  • 委托书公证告知书.pdf

  • 公证委托书参考模板.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馆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