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证简介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申请入境许可证明。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宣布已经颁发的签证作废。
中国驻外签证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颁发签证或宣布已经颁发的签证作废。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形外,外国人需在进入中国前办妥中国签证。
外国人赴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须分别办理相应签证。
免办签证情形
一、双边协议。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外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
二、直接过境。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空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具体请以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为准。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须知
一、主要签证种类
签证种类 | 适 用 人 员 | 备注 | |
C 签证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驻土耳其使馆(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对包括土耳其公民在内的全部申请中国签证的人员留存十指指纹,以下人员可以免采: (一)未满14周岁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 (二)持外交护照或符合中国外交、公务、礼遇签证审发条件人员; (三)5年内在同一使馆(领馆)内申办签证并采集过指纹的人员; (四)十指手指均残缺或十枚指纹均无法留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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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签证 |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
F 签证 | 赴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
L 签证 | 参加旅游团赴华旅游人员 | ||
M 签证 | 赴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
Q1 签证 | 家庭团聚 | (一)因家庭团聚申请赴华居留的: 1、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 2、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以上成员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
寄养 | (二)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
Q2 签证 |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
S1 签证 | 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
S2 签证 |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
来华就医人员及陪护人员(陪护人员限2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 |||
X1 签证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
X2 签证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
Z 签证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二、办理方式:向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对外办公:
09:00-12:00 收取签证申请材料并采录指纹
09:00-12:00,13:00-16:00发放签证。
地点:Maslak Mahallesi, Meydan Sokak, No. 5 Spring Giz Plaza, Kat 14, Sarıyer/İstanbul
三、收费标准
请参阅我馆对外发布的《关于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调整领事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签证中心代办服务费请以签证中心通知为准。
正常办理:7个工作日取件。
★备注:
1、如果所提交的申请被拒签,签证费不予退还。
2、申请多次入境签证需经领事馆官员同意。
3、以上办理时限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处理。遇此类情况,请申请人耐心等候使领馆通知。
4、根据对等原则,个别第三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的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请以使领馆解释为准。
四、签证申请流程
1、登录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网站
2、网站上填表并预约办理时间,打印出申请表格和预约单
3、准备相应签证申请材料: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本人亲自到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材料并采录指纹(如已在签证申请中心采录过指纹并成功获取中国签证的,5年内可以免于重复采录)。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要求准备,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造假、赴华目的与申请不符将不予受理。
(三)关于填表。请认真阅读系统提示要求,逐项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签发国等信息填写有误,或使用非本人照片、涉嫌有意隐瞒或不如实填写申请表中关键信息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人需重新在线提交新的申请表。
(四)关于邀请函。如无特别说明,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在华费用来源等;
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国籍、签字等。
(五)必要时,签证官员可根据个案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以及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六)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宣布已经签发的签证作废。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并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宣布已经签发的签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