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须知
2018-06-06 22:03

  一、申办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向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前,一般应先由土耳其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申请人持公证件向伊斯坦布尔省政府法律事务部办理认证;

  (三)申请人在办妥以上公证认证后,向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为进一步提高领事工作服务水平,自2021年 6月1日起,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实施领事认证代办。土耳其公民及第三国公民的文书领事认证均由伊斯坦布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代理申请递交。中国公民可通过伊斯坦布尔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也可向中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递交申请。具体可参阅我馆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护照、身份证、居留许可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认证申请表》(见附件)。

  (五)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请关注我馆发布的相关领事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五)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六)驻外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七)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九)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十)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以该馆办证须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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